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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:定罪及刑罰被撤銷,出獄時間提前

2021年4月20日,香港《蘋果日報》大樓全景。

Getty Images

2月26日,78歲的《壹傳媒》創辦人黎智英兩宗欺詐罪獲撤罪。

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,被指對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,隱瞞在租用將軍澳工業邨作蘋果大樓期間,讓其名下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大樓內營運,違反租契。

二人於2022年被判欺詐罪成,分別監禁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。兩人不服上訴。案件今日在香港上訴庭判決,兩人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判刑。

黎智英正就國安案被判囚20年,當中2年與欺詐案同期執行,餘下18年要分期執行。由於欺詐刑期被撤銷,黎國安案刑期提早計算,出獄時間有所縮減,但仍要服刑至2040年。

黃偉強則早前已服完刑期。

黎智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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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正就國安案被判囚20年,由於欺詐刑期被撤銷,出獄時間有所縮減,但仍要服刑至2040年。

原審:黎「刻意隱瞞力高的存在」

香港科技園公司是特區政府法定機構,作為業主管理香港各產業園區,包括香港科學園、香港創新中心和三個工業邨包括將軍澳工業邨內。

香港國安警察於2020年12月起訴黎智英欺詐罪,指控黎智英的力高顧問公司在《壹傳媒》與《蘋果日報》報社大樓內運營,違反租契,構成對地主欺詐。

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是黎智英與助手馬克·西蒙(Mark Simon)經營的企業,登記地址曾為壹傳媒總部大樓。

黃偉強是《壹傳媒》集團行政總監,他與黎同被控一項欺詐罪。

控方指,兩人連同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及其他人,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間,在違背1995年5月25日雙方所訂立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,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。

周達權原為被告人,後獲控方批准轉為特赦證人,不予起訴。

黎智英另再面對一項欺詐罪,指他連同其他人,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同樣違背訂立的提案計劃書、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,使用涉案處所並對此進行隱瞞。

2022年,二人被裁定罪成。主審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是集團主事人,有簽署公司文件與會議紀錄,認為黎「刻意隱瞞力高的存在」。他在判決時又稱黎「沒有一絲一毫悔意」。

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、罰款200萬港元,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;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。兩人就定罪提上訴,黎另就判刑提上訴。

上訴庭:無證據顯示合約方違反披露責任

黎智英與黃偉強今未有出庭。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、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。

上訴庭指根據普通法原則,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,才能構成刑責。

上訴庭認為,力高佔用處所違反租賃條款。但在隱瞞方面,按照普通法,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的事。

而本質上,黎與科技園屬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,意指雙方基於謹慎商業決定簽訂,雙方均有受益,認為關係不構成普通法則下的特殊情況,無法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違約。

法官又指,即使合約方有披露責任,刑責歸於公司,非歸於其人員。最後,上訴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二人曾干犯欺詐,裁定上訴得直。

黎智英早前在上訴時陳詞指,涉案公司力高與《蘋果》的業務相關,公司只是共用蘋果大樓,黎智英、黃偉強沒有披露責任。

律政司一方則指,承租人有披露責任,公司力高則沒有向科技園申請牌照,違反租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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